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03 11:21 作者:党委与行政办公室 点击量: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学院公务接待,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和《怀化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怀办发〔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1.实行统一标准、严格管理、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勤俭节约的管理原则。
2.同一城市、同一城镇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用餐、住宿等公务接待。
二、接待对象
(一)学院层面公务接待
1.来校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和联系工作的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及地方有关单位的人员。
2.以学院名义邀请的上级领导、专家、学者、校友和社会知名人士。
3.出席学院组织、承办的大型会议、活动的外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与会人员。
4.其他确需由学院负责接待的人员。
(二)二级单位公务接待
1.因公到学院二级单位联系业务、开展工作的其他单位人员。
2.学院二级单位邀请来校讲学、咨询、参加课题鉴定评审会等专家学者。
3.学院二级单位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和其他会议与会人员。
三、接待标准
(一)用餐标准
1.来宾按100元/人·天标准接待,公务接待一律严禁公款饮酒,也不得私带酒水饮用。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需公款接待用酒的,须事先向市纪委报告,批准后方可用酒。
2.同一批来宾按标准接待一次。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住房标准
1.省(部)级领导1人可以住1间套房,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领导1人可以住1单间,不得超过450元;其他人员可以住1标准间,不得超过330元。
2.住宿费用原则由接待对象回派出单位按有关差旅费标准报销,受学院邀请来校公务的接待对象除外。
四、接待报帐
1.公务接待开支凭公函或学院邀请函报帐,无函一律不予报销。
2.所有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统筹管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安排。对口接待部门须事前到党政办填写接待申请单,经分管院领导、书记或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报账资料包括消费发票、消费菜单、银行卡POS小票、接洽公函、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陪同人员名单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