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16 09:29 作者:党委与行政办公室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2015〕23号)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内部审计是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行为。其目的是促使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是在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院审计部门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学院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审计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原则上每人每年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学院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得到学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授权、审计部门负责人委派才能参加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经费应予以保障,并列入本单位预算,建设工程审计经费需安排专项费用或从项目审减费中按规定提取。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对学院及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及各部门落实执行学院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及年度业务工作计划的情况进行审计。
(三)学院有关经济活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物资与服务采购。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控建设制度的完善及风险监督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中层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学院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经济活动事项需经学院审计部门审计签证:
(一)经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绿化及专项经费的招、投、议标以及结算。
(二)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使用的建筑材料变更、隐蔽工程验收、土石方量的测量及其零星附属工程的结算。
(三)经济合同。
(四)院办产业关、停、并、转时的清产核资结果。
(五)学院要求审签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积极宣传审计政策法规,对学院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检查被审计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相关财务电子数据,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三)参与制定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起草校内审计规章制度。
(四)参加学院财经工作等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请示学院领导同意后,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经院领导批准后,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意见。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一般违规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意见。
(八)监督、检查经学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有向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对在审计工作中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学院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院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应成立审计组,编制计划,制定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工作进行记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证明材料须经被审部门有关人员签字后,方可作为审计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报送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报告起草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对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被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审部门对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书面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及时整改,并对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规划财务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抄报院纪委,归入被审计人的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等建议,报请学院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接受和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