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16 09:55 作者:党委与行政办公室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学院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谁分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上级对下级层层领导,下级对上级层层负责),全面实施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院长任第一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其他院领导、各处室负责人及各系部书记、主任任委员,安委会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办公室(简称安管办),安管办设在保卫处,安管办主任由保卫处负责人兼,副主任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扩校办、安江纪念园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兼。安委会的职责:
1.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院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定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政策、目标。
3.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相关的工作。
4.主持审定学院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经费、考核奖惩方案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解决方案。
5.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应急应变对策。
6.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研究决定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书记、院长对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保证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符合规定,掌握学院的安全生产情况。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院的重要议事日程,院党委每年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低于两次。
3.完善组织保障,确保经费投入。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六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院领导具体负责全院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学院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2.负责组织审定学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部署并组织监督、检查学院安全生产工作。
3.定期组织召开学院安委会工作会议,研究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并做好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分管院领导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
1.部署、指导和监督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措施。
2.督促分管部门实施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
3.主持分管部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 安管办负责安委会日常综合工作。具体职责:
1.全面掌握学院的安全生产情况,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
3.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组织开展对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两次集中检查)、考评和奖惩工作。
5.参与制定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预案,处置各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6.完成上级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是指学院下属各职能部门及各教学系部,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包括人、财、物及所辖工作区域、场所等),并对分管院领导负责。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及管理的各项工作中, 与学院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3.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副职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4.各部门必须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以及各级、各岗位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
5.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
6.确定本部门安全生产防范重点部位。
7.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8.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增强本部门师生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他部门关联业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具体职责:
1.党政办:负责学院档案保密、印章使用、校车运行、阳光服务中心、大会议室的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档案的安全管理。
2.教务处:负责学院教学机构的教学科研用房、教学科研设备设施和教学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负责学生校外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的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加强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生产实习管理。
3.后勤处:负责东校区家属区的安全管理,负责校园内食堂、超市及食品销售门面的饮食卫生、公有住房与门面租赁(经营)安全,负责学院基础设施、园林绿化、防汛防风以及供水、供电的安全管理。
4.扩校办:负责对校园内本部门管辖的建筑施工工地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5.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内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负责图书馆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做好书库、阅览室和机房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尘、防鼠等工作。
6.安江纪念园管理处:负责安江校区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
7.继续教育处:负责安江校区培训学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8.科研产业处:负责海南基地、职院驾校的安全管理,负责学院科研机构科研设备、科研材料、科研实验用房和科研用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加强科研安全管理。
9.学生处、团委: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咨询辅导、社团组织及举办组织的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加强学生安全管理。
10.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录取信息及校外招生宣传的安全管理。
11.信息化办:负责学院网络、信息化基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护,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加强二级网站的安全管理。
12.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和大学生创业园食品卫生及消防等安全管理。
13.阳光服务中心:负责投诉受理、舆情回应等具体服务的安全处置和管理。
14.学生宿管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的防火防盗、用水用电等安全管理。
15.教学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教学楼、实训楼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及消防等安全管理。
16.保卫处:负责校园治安、消防、交通等管理,负责新生军训、消防疏散演练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加强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根据各级、各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和所辖范围的人、财、物、档案、资料、信息、图书、场所、区域等情况,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严密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把责任落实到人。
下列重要部位必须明确责任,责任到人,特别部位必须设专库、专人管理。
1.学生宿舍、食堂、教室、运动场馆、会议室等人员密集活动场所。
2.档案室、资料室、库房等。
3.实训室、实验室、机房、等教学、科研重要场所。
4.贵重物品、重要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用品等。
5.基建工地。
6.校园网络与信息中心。
7.财务和有现金收支业务的部位。
8.其它重要部位。
第十二条 凡举办大型活动(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学习班、讲座、考试、会议、集会、出游等),安全责任由举办部门负责。举办部门要认真遵守学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维修、建筑、服务等项目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由项目组织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在校内租赁私有住房由房主负责安全管理,租赁公有住房、门面由出租(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宣传统战部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和舆情管理;党政办、组织人事处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年终绩效考评、考核;规划财务处要积极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资金保障;纪委、监察室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纪律监督和违纪案件办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部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学院分管院领导和安管办。
第十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安管办应马上组织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迅速采取警戒、疏散等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对事故进行调查了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报告书记、院长。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安监、消防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积极配合,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学院财产重大损失、群体性伤害事故或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第二十条 经过事故调查后,由院安管办写出书面报告,报安委会会议研究,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非人为因素造成,一般不予责任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由安委会负责调查和认定。因以下情形之一者造成的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3.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
4.消除安全隐患未及时或不彻底。
5.其他人为因素。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给学院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经调查认定为责任事故,将责任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恶劣影响和特别严重后果的事故。
第五章 一票否决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部门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政治、刑事、治安等案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评时,部门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不能参加先进个人评选,取消个人年终考核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个人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部门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案件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学院将视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处理,或对事故瞒报、谎报、延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阻碍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属非责任事故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属责任事故的,将加重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凡个人负责保管的公款、公物,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未按要求举办大型活动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擅自出借教室、会场、体育场(馆)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举办部门和出租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从事维修、建筑、服务等行业,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项目组织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在校内租赁房屋,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私有住房由房主承担责任,公有住房由承租人和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追责顺序:第一为当事人,第二为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第三为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第四为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第五为部门分管院领导,第六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院领导,第七为书记、院长。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条 学院每年按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评,评选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奖励。先进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
2.组织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并能够认真落实。
3.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4.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年度内未发生政治、刑事、治安等案件和火灾、交通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三十一条 在学院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学院授予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成绩显著。
2.及时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避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提供线索,对侦破案件有功。
4.在抢险救灾、制止突发事件、扑灭火灾事故等任务中表现突出。
第三十二条 对为维护学院、部门或师生员工的安全,为避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并报上级部门予以请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