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违反 工作纪律及作风规定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16 09:56 作者:党委与行政办公室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工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教职工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和师生关系,根据湖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监察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及《怀化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含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将被视为违反工作纪律及作风规定: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对上级交办的任务或集体决策的事项,拒不接收或因主观原因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久拖不决,或者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或未按规定主动配合,致使工作久拖不决的;
(五)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决策、审批和办理的;
(六)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七)在研究、部署、汇报工作时提供的情况失真、失察,导致决策失误,或工作考评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八)造谣、信谣、传谣,对他人或集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不遵守社会公德,违反职业道德,损害职业形象,违反《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
(十)违反“三公”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和财务报销有关管理规定的;
(十一)违反公车管理规定,有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的;
(十二)违反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
(十三)工作日中餐饮酒的;
(十四)酒后驾车的;
(十五)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QQ聊天、玩微信、观看娱乐节目、听歌、网上购物、打牌、下棋、打麻将、吃早餐、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串岗闲谈等的;
(十六)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未签到或超过签到时间2小时以上打卡视为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或请假手续的,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十七)不遵守工作QQ群、微信群管理规定,在工作群发表不当言论、图片及影像视频的;
(十八)在学院建筑物内、公共场所和在学院举办的各级各类公务活动吸烟的;
(十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规定,影响学院形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十八项所列情形: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处理;停职检查期间,扣发本人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年终绩效奖;
(三)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
涉嫌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引咎辞职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处、党政办公室负责对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地进行巡查。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二)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学院师生或有关部门提出的投诉或意见;
(四)群众举报(含网络举报)且经核实的问题;
(五)定期不定期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七)年度考评和民主测评中反映的问题;
(八)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处、党政办公室通过其他途径掌握的情况。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学院纪委牵头成立调查处理工作小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处、党政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参与,纪检监察负责日常工作。调查处理程序按违规问责办法有关程序办理。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党委会、院务会研究决定。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按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干扰、阻碍、串供、作伪证、不配合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拉扰调查人员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员、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或影响继续扩大的;
(五)同时发生本办法第三条中两种以上情形的或在三个月内两次发生以上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少、避免损失或挽回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和学院有关违规问责办法,对有关责任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学院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形成《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违反工作纪律及作风规定处理决定书》,送达受处理对象所在部门和本人。受处理的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学院纪检监察提出书面申诉。纪检监察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受处理的对象拒绝执行处理决定,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依照管理权限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中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违反其他规定的按照学院有关违规问责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