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规范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16 09:56 作者:党委与行政办公室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教师岗位、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是指涉嫌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违反教学管理和教学行为规范,有下列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轻的,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公开道歉或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教师岗位处理。
(一)衣着不整,穿奇装异服、拖鞋、背心、裤衩、超短裙和佩戴过分夸张首饰等进入课堂的;
(二)上课时吃东西、接听或拨打手机、随意离开教室,在课堂上从事与教学无关活动的;
(三) 除身体原因外,不站立讲课和不用普通话教学的;
(四)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出现“作业课”“看管课” “电影课”的课堂教学形式的;
(五)对学生课堂违纪不及时处理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及酒后上课的;
(七)泄露试题、监考不严、评卷不公、篡改成绩的;
(八)不服从系部的教学、科研活动安排,或未经批准无故缺席教学研究活动的;
(九)无教案(教学计划)、不备课、未完成教学任务的;
(十)违反其他教学管理或教学行为规范的。
第五条 违反劳动纪律及人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轻的,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公开道歉或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调离教师岗位处理。
(一)未经请假擅自外出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或组织的工作分配、安排、调动等决定的;
(三)不服从安排,教师下企业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
(四)闹不团结,搞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影响学院和集体荣誉的;
(五)在教学过程中、学院建筑物内、公共场所及在学生面前吸烟的;
(六)未经学院批准而存在兼职和兼薪行为的;
(七)违反其他劳动人事纪律规定的。
第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情节较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视情节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者行政职务;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二)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宴请的;
(三)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四)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五)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的;
(六)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视情节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院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
(四)在招生、招聘、考试、职称评审、学生推优、奖助学贷、专升本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对学生实施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引诱、胁迫学生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六)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向学生强制推销教辅资料、报刊和其他商品的;
(七)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挟嫌报复,损害学生利益的;
(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社会安全事故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的;
(九)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务工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八条 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不能参加职称评审;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停职检查期间,视情况扣发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年终绩效奖;受到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作出撤销教师资格决定的,应当及时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涉嫌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违反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二)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学院师生或有关部门提出的投诉或意见;
(四)群众举报(含网络举报)且经核实的问题;
(五)定期不定期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七)年度考评和民主测评中反映的问题;
(八)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纪检监察通过其他途径掌握的情况。
第十条 各系(部)应加强对教师师德行为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教师师德行为规范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处理,并视情况按有关工作权限分别向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报告。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教务处组织调查处理,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组织人事处组织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程序按违规问责办法有关程序办理。违反本规定第六、七条的由纪检监察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党委会、院务会研究决定。
教务处在调查处理中发现涉嫌违反劳动人事纪律的,应当移交组织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处理。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在调查处理中发现涉嫌违纪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教师师德行为规范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学院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从重或从轻处理按《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违反工作纪律及作风规定处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五条 学院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形成《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违反师德行为规范处理决定书》,送达受处理对象所在部门和本人。受处理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处理的对象拒绝执行处理决定,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依照管理权限一律先调离教师岗位或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系(部)对发现违反教师师德行为规范行为,应当按有关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或组织人事处书面报告,隐瞒不报的,由纪检监察对系(部)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领导予以问责。
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对发现和收到的违反教师师德行为规范的行为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形成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经批准延长但最多不超过1个月,对故意隐瞒、拖延、推诿或拒绝调查处理的,由纪检监察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领导予以问责。
纪检监察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故意隐瞒、拖延、推诿或拒绝调查处理的,对应当问责而故意隐瞒、拖延、推诿或拒绝问责的,由学院党委追究纪检监察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 凡教师违反教师师德行为规范的按本办法执行,违反其他规定的按照《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违反工作纪律及作风规定处理办法(试行)》和上级有关违规问责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处、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学院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