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16 09:57 作者:党委与行政办公室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高等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结果列入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将其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缓交)、勤工助学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按照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加强公示环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书记担任组长,学工副主任担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各系部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持有《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表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一条 根据我院学生实际情况,将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设为: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属于特别困难家庭。
2.因家庭人员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特殊原因困难家庭。
3.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界定标准,月人均纯收入低于100元,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属于一般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 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备正式学籍且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2)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从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努力,有自强自立精神;
(4)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其经济来源难以支持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5)生活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2.一般困难家庭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1)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2)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低,无其他经济来源;
(3)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且劳动收入低;
(4)其他情况,有相关困难证明,且经系部或者院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3.特殊原因困难家庭
因灾致贫、因病致贫。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其他情况,有相关困难证明,且经系部或院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4.特困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低保家庭需提供三个月以内低保金发放流水)
(3)孤儿、单亲家庭、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
(4)父母双方残疾、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
(5)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吸烟、酗酒、赌博行为;
(2)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5)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7)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认真,学习成绩较差的;
(8)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院教育管理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认定工作每年10月实施,老生每年6月实施。
第十五条 认定工作启动时,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和《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可只提交《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必再提交《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填写《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表》(附件),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十七条 系部认定工作组在《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审核通过后,确定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贫困学生档次,填写《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让学生通过有效的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诉。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的方式向院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
第十八条 系部资助专干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名单,将各系部整理好的《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表》《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系部负责将学院复审完毕的名单录入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二十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应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将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告知系部,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有好转的学生将适时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法乱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分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停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