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16 09:58 作者:党委与行政办公室 点击量: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的科学管理,合理有效使用科研经费,促进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科研经费的使用要有利于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我院科研创新能力,促进学院科研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省、市及有关厅(局)下达的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973计划、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创新人才基金、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软科学等项目类别的财政拨款的经费。
由项目承担单位转入我院的纵向科研项目协作课题经费,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学院出具项目负责人的正式职工身份证明。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三)学院科研资助经费是指学院资助的院级科研项目经费、按规定资助的科研经费等。
(四)成果转让和专利许可交易所获得的科研发展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及控制比例
(一)科研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直接经费
(1)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设备设施费控制在直接经费的20%之内。
(2)材料费:指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仓储等费用。材料费控制在直接经费的30%之内。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加工费控制在直接经费的10%之内。
(4)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燃料动力费控制在直接经费的10%之内。
(5)差旅费:指在国内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技术服务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控制在直接经费的30%之内。学院“万名工程”、“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没有比例限制,交通费用据实报销,自带车可报销燃油费。
(6)图书资料、印刷费:指科研工作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期刊、报纸、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专用软件、文献检索等费用,以及科研文稿的抄录、誊印、打印、复印、翻拍、翻译等所需费用。图书资料、印刷费控制在直接经费的20%之内。
(7)版面费:指该项目研究成果所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需要的费用。版面费控制在直接经费的10%之内。
(8)成果鉴定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组织成果鉴定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包括鉴定会议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成果鉴定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控制在直接经费的20%之内。
(9)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控制在直接经费的5%之内。
(10)实验室改装及维修费:指为了改善该研究项目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包括为开展项目研究所支付有关仪器和设施正常维修的费用,但实验室整体改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研经费的开支。实验室改装及维修费控制在直接经费的20%之内。
(11)会议费:指开展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按照实事求是、精简节约的原则通过科研产业处审批确定,控制在直接经费的20%之内。
(12)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所指导的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财务预算不受比例限制。
(13)专家咨询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控制在直接经费的20%之内,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1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800-1000元/人天标准执行。
(14)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该资助项目的研究试验工作所需费用(以合同为据)。协作费控制在直接经费的20%之内。
(1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控制在直接经费的20%之内。
2.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重复提取,列支管理费或相关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16)管理费:指学院科研产业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非学校拨款的科研经费按实际到账经费提取的项目组织管理费。管理费控制比例在间接费用50%之内。
(17)绩效激励费用: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的比例限制。间接费用作为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二)下列情况不得列入经费开支:
1.餐饮、土特产、通讯等费用原则上不得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2.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和考察、访问及国内学习进修等活动,未在项目(课题)申请(任务)书计划中列出的,不得从科研经费中支出,但如果项目确实需要,应由学院科研产业处批准后方可动用。
3.不得把科研经费用于项目组成员工资或工资福利性支出。
4.调研差旅费、会务费不得用于项目无关人员。
5.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的项目组人员。
6.地厅级一般项目和学院科研项目不得支付机票费用。
7.我院资助的项目经费不得支付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8.各类项目下达部门或单位所限制的开支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院财务处指定的开户银行账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科研产业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经费的预、决算审查;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日常监管工作,协助科研产业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
(二)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研究计划核定经费使用计划,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主持人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各类项目科研经费,经科研产业处和财务处核实到账后,按照“按项目设账,一项目一手册”的原则及时为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控制手册》,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以收定支、不得超支。
(四)科研产业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检查。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拨经费、暂停经费使用、中止项目等处理。
(五)项目启动实施后,不得无故中止。确须中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写出书面报告。对国家有明确规定可以随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的,需经项目下达部门、调入单位和我院科研产业处三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账手续。
(六)在项目执行中,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必须由项目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产业处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由新更换的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支配。
(七)项目完成后(按有关规定以结项报告、鉴定、验收为准)要及时结项,报科研产业处审查、备案、归档,由科研产业处、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统一办理结余经费手续。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结余经费(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原渠道收回,或由承担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两年内可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后续研究项目。
(八)项目不能在计划期限内完成的,需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产业处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延期报告应含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的条款,经科研产业处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该项目经费。
(九)由科研经费购置的一切仪器设备、物品以及书刊资料、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等均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学院。
(十)遇到下列情况应停止经费的使用,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设备及有关技术资料应如数上交学院相关部门。
1.违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进度要求实施项目研究计划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开展实质性的科研工作者、逾期未完成规定科研任务又没申请延期者;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4.项目承担人调离且项目不能继续进行者。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审批部门拨付的项目经费实际数额和学院配套经费一起,重新修订《项目预算书》报科研产业处备案,方可进行科研经费的报销。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经费支出范围,其票据必须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财务规定。科研经费开支报销时,经手人凭项目负责人的《经费控制手册》办理报销手续。程序如下:
1.向科研产业处提供《支出清单》,由科研产业处初验票据并签字确认,报请分管科研院领导签字;
2.财务处进行票据核算,在《经费控制手册》注明经费使用原由、收支余情况并签字;
3.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支出手续。
(三)野外科考、社会调查、心理测试等特殊科研活动发生的餐饮住宿、数据采集、收购试验材料等各类费用,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实施前需报请科研产业处及主管科研院领导,征得同意后,报账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据实报销。工作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开展科技服务按原办法审批,周末和节假日外出开展科技服务由科研产业处及主管科研院领导审批。
(四)差旅费补贴标准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文件执行。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相关住宿补贴。南繁长期驻岛的科研人员按40元/人・天统一补贴。
(五)电脑耗材、办公耗材等支出费用需按照怀财购(2016)215号文件规定,统一在怀化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单位采购。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文件执行,购置的仪器设备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六)项目组召开学术会议和鉴定会议,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科研产业处审批后方可召开。学术会议邀请专家讲学、咨询、指导,应及时向科研产业处提供相应材料,填写专家讲学费用单,经科研产业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学院财务规定支出。鉴定会议中支付的专家鉴定费,须提交支出申请后,填写专家鉴定费用单,经科研产业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学院财务规定支出。
(七)临时用工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科研产业处审批后方可使用,长期用工报人事处批准备案。劳务费的开支需提交申请报告,写明用工姓名、身份证号、单位、用工时间、用工内容、开支或补贴标准、支出总额,填写用工费用单,经科研产业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学院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附 则
(一)各类项目下达部门或单位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 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