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维修维护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3-16 10:03 作者:党委与行政办公室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后勤维修项目管理,规范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后勤处管理的各类维修维护及改造项目(不包括学院新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房屋、道路、水、电维修、绿化改造等工作内容。
第三条 后勤处是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后勤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后勤维修改造项目的立项申报、规划设计、项目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收集、编制,报审及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及要求
1.校内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将目前由其使用或管理的各项设施在下年度需实施的项目于当年10月底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后勤处,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依据。要求报告写明现状、存在的问题、改造要求及改造预期目标;
2.后勤处接到报告后,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听取使用部门意见,确定项目改造范围、改造内容、经费预算及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论证结果,区分轻重缓急情况,申报学院立项。后勤处严格按照学院批准的项目实施,未批准项目不得执行。
第五条 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上报立项程序:
1.临时性的紧急项目;
2.校区内突发的抢修项目(如水管爆裂、电缆抢修等)。
3.灾害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理;
第六条 零星维修和建设工程项目
1.零星维修项目是指按照《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怀化职院零星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零星维修项目,其造价在5000元以内预算内的日常维修维护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后勤处组织实施;造价在5000元(含)至100000元以下的预算内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规财处审核资金计划,审计室初审、复核后,由后勤处按照学院立项项目申报程序组织实施。
2.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按照《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怀化职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及改造项目,须委托招标代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5000元以下零星维修项目报修程序及报修单(见附件1,附件2)
第三章 立项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 预算内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水电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修缮、环保设施改造与修缮、道路维修与改造、环境绿化改造与修缮、学生宿舍维修与改造、各类生活服务设施的维修与改造等经费支出;
2.项目工程设计费、监理费;
3.为完成维修改造工程需要支付的其他不可预见费。
第八条 预算外经费及追加
预算外经费及追加必须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 招投标项目确定
1.根据学院维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预算在5000元以内由使用部门向后勤管理部门直接申报维修。后勤处负责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确保维护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2.经学院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将项目申请及概算报学院审计部门核算,由后勤处按规定程序通过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结算方式,并负责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3.经学院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报学院招标领导小组批复后进行公开招标,由后勤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招标,在特殊情况或不具备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议标(邀请、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根据招标结果,由学院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学院后勤处负责具体的组织施工和监督,审计室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招投标程序
1.项目申报部门填写立项审批表,注明项目概况及经费来源情况,报后勤处审批;
2.后勤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拟定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3.后勤处负责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并同时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且投标报名与截止之日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后勤处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后勤处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6.校审计室负责编制及审定标底;
7.后勤处组织相关部门集体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凡立项工程项目,属改造工程的应签订施工合同,属材料采购的应签订产品购销合同。
第十三条 签订所有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与产品购销合同可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也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结合标准合同拟定自制合同,廉政合同按照学院纪委指定格式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中未尽事宜,需要明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图纸答疑纪要、工程例会纪要、变更签证单等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造价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的依据;产品供销合同作为产品质量管理、供货期管理、产品价格确认、交货验收及结算的依据;廉政合同作为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依据,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经学院汇签程序审核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需要委托社会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具体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下,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具体项目负责人应监督好监理人员,并全面负责分管的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单需有监理人员(委托监理的项目)、具体项目负责人签字备案,作为结算依据。凡涉及变更项目单笔费用在3000元以上者,须经后勤处长、主管后勤副院长、院长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需经监理人员与具体项目负责人进行质量认证后,方可进场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后勤处(监理单位)提交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工艺说明、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关键控制点等资料,以便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与具体项目负责人现场检查并签字备案。未经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项目款支付原则
1.合同签订完毕,材料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价30%;
2.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由学院审计室进行审计,审计完毕后支付合同价50-60%;预留5%-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检查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一次付清。
第二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支付原则
1.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须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为:工程造价在50万元~100万元以内,履约保证金10万元;工程造价在100万元~200万元以内,履约保证金15万元;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履约保证金为15+(合同金额-200)×5%万元。
2.中标单位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施工合同,逾期视为主动放弃。中标单位所交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如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执行合同的,由后勤处写明原因,并经主管后勤副院长审定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维修维护及改造项目质保期确定原则
1.质保期 质保期一般确定为1-2年,低值易耗项目质保期为3个月以上,其它视项目相关法律规定来定。
2.质保金 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5%-10%,具体视项目内容来定。
3.校内后勤服务单位负责施工的项目,单笔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可明确质保期,不留质保金;单笔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留质保金。
4.校外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5000元以上项目,必须按规定留足质保金。
第七章 项目完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工由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后勤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做好质保期内的保修维护工作。质保期满后,项目使用单位、后勤处共同开具的保修验收单作为财务支付质保金依据。
第八章 项目完工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日常零星维修维护及改造项目的施工竣工材料和施工竣工图纸由后勤处负责整理存档,10万元以上的维修维护及改造项目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进行整理和组卷,并且经由监理单位或甲方核审后方可向学院档案室进行统一的归档移交。无档案验收合格证明的竣工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颁布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后勤处研究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