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深化科研评价改革,落实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6 10:30 作者:党委与行政办公室 点击量: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精神,弘扬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强化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研究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深化学院科研评价改革,落实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学风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构职能。学风建设是学院党风
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应从上而下加强责任意识,并通过完善学术委员会和下级机构设置来完善学风建设智能机构,从领导层面和机构建设层面为学风建设工作提供基础和保障。
2.加强科研评价文化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 践行诚信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努力培养和建设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科研队伍。
3.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教育部〔2013〕3号文件要求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二、深化学院科研评价改革
1.学院要加强对科研评价改革工作的领导。要健全工作机构,落实责任和措施,加强校内协调,充分发挥科研指标在学院设置、岗位聘任和考核、资源配置、学科评估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等机构在深化研评价改革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本院科研工作实际修订科研评价标准,扎实推进科研评价改革。
2.按照“鼓励创新、服务需求、科教结合、特色发展”的原则,坚持统筹谋划深化学院科研评价改革。应遵循科研工作规律和科研人员及教师的成长规律,充分发挥科研人员和教师积极性、创造性,形成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支撑创新人才培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机制。
3.建立导向明确、分类合理、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并重、与国际评价标准衔接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开放多元的评价方法,营造潜心治学、追求真理的创新文化氛围。
三、落实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1.制定并落实《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2.强化学术委员会、各系部及相关处室在学风建设中的主动意识和责任,将学风建设考核列入年终考核指标,对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系部处室实施一票否决制,并对在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中消极不作为的系部处室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附件2:《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深化科研评价改革的实施办法》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9月5日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
(共印发55份)
附件1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强化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研究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明确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员工和所有以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下列情形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等;
(四)未参加研究和创作,在他人研究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七)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八)其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机构,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惩教结合、预防警示的原则。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加强学风建设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争议,并向学院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学风不端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学院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五)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就学术不端行为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举报。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三)有明确的证据材料;
举报人应当提供必要联系方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受理:
(一)不提供任何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实的举报;
(二)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审查举报者的举报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如下处理程序:
(一)接到举报材料后,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启动调查取证程序,会同被举报人所在系(部)负责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并将调查结果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的决定。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学术委员办公室会组成调查工作组展开调查、取证,形成鉴定结论,并在30个工作日内(涉嫌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可适当延长)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交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
(三)学术委员会对调查工作组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核实,必要时再次调查取证。在听取当事人或责任人陈述或申辩的基础上(必要时请举报人出席),在30个工作日内(涉嫌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可适当延长)做出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持有异议,自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申诉复议在30个工作日内(涉嫌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可适当延长)重新形成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
(五)在学院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六)学术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学院认定的最终结论。学术委员会将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报送学院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学术处分、行政处分及连带处分的事实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所在部门。
第十二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学院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一)学术处分。取消成果在学校的认可和归档;取消或建议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术荣誉、奖励、资格、职务职称晋升;撤销或建议撤销当事人和责任人所承担的相关科研项目;建议相应的杂志社、网络及机构撤销相关成果。
(二)行政处分(处理)。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处分方式可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经查实,学院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被举报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