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特困免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16 10:39 作者:党委与行政办公室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特困免补助学经费是按每年学费收入的4%提取的专项经费。勤工助学、特困免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关工委及教务处负责人、各系部书记为成员。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学院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协调全院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工作。
第八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特困免补工作。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院学生勤工助学、特困免补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特困免补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生工作处及关工委要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勤工助学、特困免补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管理并合理使用勤工助学、特困免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劳动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监督,加强对特困免补学生的跟踪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审核、发布、指导、监督和考核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助关工委搞好特困免补学生的家访考察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特困免补经费的审核、发放。
第十七条 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内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内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岗位类型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学生自主管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照每名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的标准、每小时不低于10元的工资测算当年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岗位数及经费,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三)特困免补助学原则上对因病致贫、灾害致贫、父母离异致贫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帮困助学,补偿额度为1000-4000元。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的社会工作及学生参加的各种志愿活动,不按勤工助学计算。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年公布一次, 校内有关部门必须于学年末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下一学年度岗位申请,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学生公开发布本学年勤工助学岗位信息。临时岗位信息随时发布。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由所在系部辅导员提出建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情况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结合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为保证学生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不予计算酬金。
第二十五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一人一个岗位,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签订用工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出现违规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对于擅自离岗两周(节假日往后顺延)的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学生因故要退出勤工助学,需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为其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实行岗位聘任制,聘岗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临时岗位可随时聘用。
第六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一)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 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3. 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 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5. 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二)申请特困免补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无任何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3.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简朴;
4. 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重病、大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5. 家庭出现突然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6. 遇到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情况而定。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三十三条 每学年初,有参加勤工助学意向的学生到各系部学生管理部门登记,提供学生基本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门在院内公布岗位信息。学生于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应聘。
第三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与应聘学生签订用工协议,学生按用人单位要求按时到岗。
第三十六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适时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的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只发放酬金的80%,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核不合格,则取消该学生上岗资格。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时间报送考核表,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考核情况,核算并发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第四十一条 勤工助学酬金按用人部门核定的工资,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四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特困免补的审批流程:
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特殊困难免补申请表》,写明特困免补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如乡镇以上证明、医药费报销凭证等)。
2.系部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申请特困免补的条件,结合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系部书记。
3.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签署意见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工委审核后,交学生处负责人同意签字,然后学院财务处统一将补助资金划入受助学生个人账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办法等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