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16 11:24 作者:党委与行政办公室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以下简称校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属于学院所有的资产。校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校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拟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校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监督和检查;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向学院财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学院对校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监督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院统一监管,部门分类归口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学院专司校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校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务主管部门拟定校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拟定、完善和执行归口校产的管理制度;
(三)代表学院行使对校产的综合管理职能。即负责组织校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统计报告、帐卡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学院不同归口管理部门所属校产之间的合理配置和调拔;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四)牵头组织验收入库和协助做好基建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参与学院开办的经营项目的论证、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代表学院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六)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七)向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和向学院财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条 校产归口管理部门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并明确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校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统一对所归口管理范围内的校产实施具体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校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拟定和参与拟定有关的校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所归口管理范围内的校产的计划、调拨的审批和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
(四)组织所归口管理范围内校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参与校产购建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所归口管理范围内的校产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
(六)向同级校产管理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院校产归口管理部门共设五个,分别是:
(一)办公室。归口管理的校产为:学院办公设施、设备和用品类;办公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类;办公自动化设备;车辆;校名、建筑名称等无形资产类;以上均含系部用于办公的设施设备。
(二)教务处。归口管理的校产为:教学、科研和实验专用仪器设备类;教学专用电器设备;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类;教学模型标本类。
(三)后勤处。归口管理的校产为:土地类;构筑物类;植物类;水电基础设施类;房产类;后勤设施、设备和用具类;后勤专用车辆;生活家具类;学生家具类;基建、修缮工程类;消防设施设备类;
(四)图书馆。归口管理的校产为:图书馆和各教学系部资料室的图书及图书专用设备、器材类;
(五)科研产业办。归口管理的校产为:经营性资产类、教科研成果、专利及知识产权等;
第九条 使用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校产管理工作,同时明确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还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校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校产管理制度,拟定本部门校产管理细则;
(二)建立本部门校产明细账薄和校产使用卡片,并定期与国资办进行核对;
(三)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本部门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等活动;
(四)保管、维护本部门使用的校产;
(五)提出校产处置报告。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条 所有新添置的资产均由国资办负责牵头验收,直接登记入库入账;低值易耗品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及时报国资办备案。
第十一条 国资办代表学院向政府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依法取得学院《国有资产登记证》。
第十二条 国资办应妥善保管校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校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校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国资办要督促各归口管理部门协同使用单位认真做好校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使用部门和个人。
第十四条 国资办对各使用单位所占有的校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校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校产,国资办和归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调剂处置。
第五章 资产调剂、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六条 在归口管理范围内,校产由各归口管理部门直接调拨,并将调拨通知抄送国资办。跨归口范围的,由国资办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拨。校产的转让、报损、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审核,经国资办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校产处置的具体审批规定按国家、上级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校产的对内、对外调拨或移动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使用单位的帐、卡同时转移或注销。
第十九条 校产向校外转让必须由国资办会同财务部门组织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条 校产损坏、丢失必须赔偿。原则上损坏的赔偿其修理费,丢失的按其使用年限折算的价值进行赔偿。具体办法参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产达到规定的年限或因技术落后淘汰或修理费超过其使用价值等情况,可以申请报废。
第二十二条 校产处置收入归学院所有,必须全部上缴学院财务,各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均不得坐支、挪用和截留。根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处置收入可按一定比例用于支付工作经费及清理劳务费,具体办法参照学院报废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资办负责校产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为完成国家计划、教学、科研任务,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资办会同财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院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七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学院直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核实,报国资办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凡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在2千元(含)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审批; 2千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须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2万元以上的须报党委会集体审批。
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由学院直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核实,报国资办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获得正式的批准文件、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到国资办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到部门管理的事项,在国资办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前,还应先报相关部门审核。
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资或联营由经营单位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办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方可对外签订协议,协议抄送国资办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校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校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必须如实如期上缴学院财务,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计算方式为:
流动资产:至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资金折现率计算使用期占用费。
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折现率(按重置价或评估价)计算。房屋、土地参照有关房地产开发价格确定占用费。
其它长期资产:按同期银行利率或资金折现率计算该项目(方案)投资年限的占用费。
无形资产:(1)对外出租、转让、投资的无形资产,按开发、研制该项目的全部成本或重置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计算。(2)用学院本身影响所带来的无形资产价值按有关规定计算。
第三十条 国资办和财务主管部门有权对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校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自被批准转为经营性资产之日起,其归口管理部门变更为学院产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在使用非经营性资产完成现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学院直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资办会同财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经营性活动,其资产不视为经营性资产,按非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但必须由国资办会同财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资产占有费,所得收益按规定向学院财务上交占有费后,可自由支配。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国资办负责完成学院对外报送的各种资产报表报盘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各单位(包括校办企业)填写有关报表后,经审核汇总,向国资办报告,并由国资办统一汇总。各使用单位在填写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使用的资产都是学院校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资办、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都有管好用好校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八条 国资办在校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校长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校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校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办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校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校产转让、报损、报废的;
(三)对所管辖的校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 校产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办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校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校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校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校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一条 国资办、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校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