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30 14:20 作者:党政办公室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营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校园环境,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在学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进出校园管理
第三条 学校在后勤保卫处设立总值班室,及时处置发生在校园内的突发事件和师生员工的重大事情。党政办公室、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医务室分别设立值班室,坚持24小时值班。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训楼、学生宿舍、校园内住宅区等重点要害部位,实行门卫检查登记和昼夜值班巡查制度。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学校的工作证、出入证、学生证、校徽、听课证、准考证或者经学校发放的其它允许进入学校的有效证件,并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查验。
第五条 机动车一律凭后勤保卫处制发的《怀化职业技术学院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
第六条 未持有相关证件人员及机动车进入校园,应当经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因抢修、执法、应急处置、活动安排等特殊情况,需要车辆进入校园的,相关单位应及时联系后勤保卫处,以便安排值班保安人员疏导车辆通行、停放。
第七条 搬运仪器设备、大宗物资、行李、家具、建筑材料出校门,应当出示学校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经门卫查验后方可通行。
第八条 校门管理人员必须着装整洁,姿态端正,文明执勤。值班室原则上不准存放任何物品,要保持清洁整齐。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第四、第五条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三、第四、第五条及本条规定的人员,学校后勤保卫处将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三章 校园交通管理
第十条 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严格限速在5公里/小时以内,禁鸣喇叭。所有车辆都应停放在指定的停放场地,一车一位、整齐有序,不准占道停车,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和停车场出入口。非机动车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并避让机动车,行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非机动车应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上。
第十一条 办公楼门前实行车辆即停即走,不得长时间停留。
第十二条 后勤保卫处有权在校园内实施交通管制,所有交通参与人须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教师进入校园的应自觉佩戴《工作证》,学生自觉佩戴《校徽》。进入教学、科研、办公场所的人员,门卫值班人员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并登记。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学习纪律,禁止参与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师生接受与学校有关的采访,按上级和学校宣传统战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横幅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国家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及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设置临时或者永久性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应提前报经学校规划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安装。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第十七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应提前5天向学校宣传统战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论坛,组织讲座、报告、演讲,开展校园文娱等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权利。如有违反规定的,学校宣传统战部和后勤保卫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如有损坏国家财产的应当由违反规定者予以修复或赔偿。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或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应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碍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就寝,超出规定时间回宿舍或深夜不归的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要检查登记,并通报给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更不准留宿异性。如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应责令其离开学生宿舍,并按学校《学生手册》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五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无证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门店(包括食堂)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经销腐烂变质食品和违禁商品,不得经销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店外经营,不得侵害师生员工利益。违反者,后勤保卫处及相关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二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校园环境,做到不随意采摘花木、践踏草坪、不随意丢弃白色垃圾。
第二十五条 严禁师生员工在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区饲养宠物,严禁将宠物带入食堂、宿舍、图书馆、教学楼等公共场所;严禁师生员工在校园违规毁绿种菜及饲养家禽。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公私财产、人身损失(害)的,应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焚烧垃圾。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权对影响校园环境的无主物、长期无人使用的“僵尸车”及其它需要处置的物品经公告后予以处置。
第六章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处分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或校园家属区居民,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