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3-06-12 15:30 作者:党政办公室 点击量: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位于湖南省怀化市,是一所以农科为特色,工、文、理科兼容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是杂交水稻的发源地。学校前身系1939年创建的国立第十一中学职业部,1941年更名为湖南省立第十职业学校,1947年更名为湖南省立安江高等农业职业学校,1949年更名为安江农业学校,1951年更名为湖南省安江农林技术学校,1952年更名为湖南省安江农业学校,1958年更名为黔阳专区农学院、黔阳农业专科学校,1962年收归湖南省农业厅管理,1963年更名为湖南省安江农业学校,1969年组建黔阳地区农业学校,1981年更名为湖南省安江农业学校,2003年4月,湖南省安江农业学校与怀化机电工程学校合并组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定名为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在这里工作生活了37年,并曾长期担任名誉院长。学校2008年成为教育部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优秀单位,2013年成为湖南省示范性(骨干)高职学校,2022年成为湖南省楚怡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单位。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党的建设为统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推进“三融”为契机,以提高质量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建设本科层次职业学院为目标,突出农字特色,注重产教融合,传承隆平精神,努力办一流职院、育一流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怀化职院;英文名称为HuaiHua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写HHVTC。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湖南省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209国道与天星西路交汇处,现有怀化校区(办学主体区)和安江校区(安江农校纪念园)。
学校的网络域名:http://www.hhvtc.com.cn。
第四条 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怀化市人民政府举办,由怀化市人民政府与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按本章程办学。
(二)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按照规定任免学校党政负责人及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估。
(五)根据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和资源支持。
(四)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二)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自主与境内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配置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资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自觉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自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责,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适应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同时积极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学校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教育证书或非学历教育证书。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学校专业设置以农科为特色,工科文科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尊重学术自由,积极进行高等职业教育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推进技术创新,促进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取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质教学资源,创新教学方式方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成果服务社会,推进教科推一体化、产学研相结合,提升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度。
第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为指引,大力推进隆平文化研究,弘扬传承隆平精神,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学校充分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江农校纪念园”的各类教学及科研设施、文物、自然和人文景观,进行人才培养、社会培训、科学研究、党性教育、廉洁教育、科普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积极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办学、合作科研与技术开发,致力于杂交水稻技术援外培训和推广。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督体系,设立教学督导室,定期对各教学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督查。定期向社会发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其他需要由党委会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经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对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原则上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并直接决定学校学术规划,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事务。
(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和人才培养选拔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
(三)审议专业资源配置方案,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的重要学术事项。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全体会议和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2/3方合法有效,决议和表决以代表人数的1/2以上通过有效。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中国教育工会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代会和二级学院学代会。学代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学生会是由学代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主持日常工作,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和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教学科研单位主要包括二级学院(部)、研究中心(所)。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按照权责相衡的理念,规范有序地授予二级学院(部)相应的管理权限、资源配置,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自主运行。学校定期对二级学院(部)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二级学院(部)设院长(主任)1名,全面负责本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设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二级学院(部)主要职责:
(一)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制订本院(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院(部)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学术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和实施本院(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四)组织本院(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制定本院(部)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学校批准执行。
(六)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广开招生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七)检查并评价本院(部)教职工的教学、科研等工作。
(八)负责本院(部)学生教育与管理。
(九)组织制定本院(部)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尊重和维护本院(部)学术委员会、教职工大会的地位和作用,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十一)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二级学院(部)设党支部。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推荐干部使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院(部)党员、教职员工、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院(部)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积极开展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学校党委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涉及本院(部)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由本院(部)学术委员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视议题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或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成员由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怀化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中的指导作用。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下设系或室,具体组织教学、科研活动。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二级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况,经学校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二级学院下设系或室。
第三十八条 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怀化分中心等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四十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按规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与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完成承担的本职工作。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与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三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落实教师主体地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通过产学研结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等措施,引导专业教师向“双师型”教师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考核。教师应自觉提升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表彰、奖惩制度,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七条学校按国家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建立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关心爱护教职工的身心健康,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设置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九条 兼职教师、外籍教师、特聘教授、进修人员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享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修课程。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六)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与社会道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和社会实践,达到培养目标。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者应积极履行相应义务。
(四)珍惜学校声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保护校园生态环境。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表彰奖惩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推荐和就业创业教育指导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制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形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研和实践活动且取得优秀成果,经学校评审认定后可按规定授予奖励学分。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参加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以整合多方力量。积极开展与其他高校、校外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推动教育教学、生产劳动、素质培养、技能提升、科技研发、经营管理与社会服务的融合。积极开展科技帮扶活动,服务社区建设,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吸收社会力量、行业企业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学校办学,鼓励二级学院(部)特别是重点建设的专业群主动争取社会各种项目、资金、物资和政策等资源,和企业开展合作办学,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技术服务、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募集教育基金。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著名校友或单位、机构等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组成,为学校的非行政常设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友好的合作与交流,为学校办学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注册设立校友会。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对为学校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所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六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实行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综合预决算制度,根据二级学院(部)办学成本、办学绩效和目标任务,核定其综合预算。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计划财务处定期向校长作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标志物和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学校遵守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保护安江农校纪念园文物。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完全与完整。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建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全息、多维、实时监控,实现对全校固定资产的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推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
第七十一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平安校园,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校训为“崇德、尚能、精业、有为”。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图形中有杂交水稻的稻穗和稻花图案,代表学校精神,上下方环绕“怀化职业技术学院”中文字样和学校英文大写字样。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长方形证章。教师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底色为绿色(R-9 G-102 B-10),上部分有学校徽志,中间有“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字样,尺寸规格为2.88米×1.92米。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歌为《勇攀高峰——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校歌》,词曲由校友集体创作。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11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怀化市人民政府同意,再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七十五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第八十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修改制订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